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文献受赠管理办法
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热忱欢迎本校师生、校友、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友情捐赠图书、手稿及其他类型的文献资料。
本着“物尽其用”的原则,为了使捐赠品能被更好地收藏和利用,使捐赠者的善意被更好地体现,鼓励、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,保护捐赠和受赠双方的合法权益,进一步做好捐赠和接收的工作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[1]《出版管理条例》[2]《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》[3]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[4]等法律法规,结合图书馆文献受赠工作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个人或机构(以下简称捐赠人)自愿向图书馆捐赠各类文献(含数据库、数据集等电子文献)的,适用本办法。
第二条 捐赠人对欲捐赠的文献应拥有合法处置权,并对文献内容的合法性负责,捐赠文献应符合《出版管理条例》《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。
第三条 捐赠人有权对捐赠文献的使用、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第四条 捐赠文献资源到馆后,图书馆即拥有该资源的所有权和处理权,图书馆依据有关标准确定是否收藏。对于不符合收藏标准的捐赠品,图书馆将以免费漂流、转赠、淘汰等方式进行处理,不再退还原捐赠者。如介意此项约定,请谨慎捐赠。
第五条 如需捐赠证明,敬请在寄送捐赠品时特别注明捐赠人名称、收信地址和联系方式。如无特殊说明,则默认为不需要捐赠证明。捐赠证明仅代表图书馆对接受捐赠文献的证明,同时表达对捐赠人的谢意,不代表对捐赠文献内容或学术水准的评价。
第二章 受赠文献
本馆受赠文献须符合以下条件:
第六条 符合本校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范围,符合本校教学科研需要。本馆收藏重点主要包括:法学、哲学、政治与公共管理、经济、新闻、外语、儒学及其他社会科学类。
第七条 捐赠文献资源原则上需为近十年的正式出版物,确有较高学术价值或较高收藏价值的出版物除外;具有国内销售或发行许可的数字资源,并能保证在现有技术设备或校园网环境下使用。
第八条 本馆没有收藏、收藏数量少或借阅率高的文献资源。
第九条 能够成套捐赠或持续捐赠的期刊(含网络版)。
第十条 同一种文献的捐赠数量,原则上法律类文献不超过4册,非法律类文献不超过2册。
第十一条 与文献相关的实物赠品需为原件,且体量不大、外观基本完好、适合永久保存,特殊赠品需附加说明。
第十二条 境外机构或个人向本馆捐赠各类出版物,须按《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2010年7月22日 新出联 [2010]13号)的要求,履行审批和报备手续。
第三章 不予入藏的文献资源
本馆不予入藏的文献如下:
第十三条 非正式出版物(有较高学术价值以及较高收藏价值的会议文献、学位论文、手稿、地方志、族谱、科技报告、学术集刊或私人收藏的古籍、善本等特种文献除外)。
第十四条 违反出版法、著作权法、版权法及相关法律的文献。
第十五条 划线、注记、眉批、涂抹、水渍及破损,外观品相不好的文献一般不入藏(海内外孤本或名人批注除外)。
第十六条 内容低下,宣扬封建迷信、言论、观点、立场反动的文献。
第十七条 内容、时间失效不具学术及参考价值的文献。
第十八条 页码缺损的文献。
第十九条 其它不符合本馆馆藏发展政策的文献。
第四章 受赠流程
第二十条 为了使捐赠者的良好愿望能够实现,捐赠品能够“物尽其用”,敬请在捐赠之前知晓本《文献受赠管理办法》。
第二十一条 捐赠前请查重。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:
(一)捐赠人可自行在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网站(http://library.cupl.edu.cn/)上先行查重,然后确定捐赠文献清单。
(二)捐赠人可以填写以下表格 拟捐赠文献目录清单.docx,通过电子邮箱:cupl8308@126.com提供文献清单给负责捐赠的老师查重后再确定捐赠清单。
第二十二条:捐赠证明事宜见本《办法》第一章第五条。
第二十三条:捐赠方式:
(一)到馆捐赠。
(二)邮寄捐赠(请在邮寄包装袋/盒正面注明“捐赠”字样;如无事先约定,不接受到付邮寄方式)
第五章 文献受赠联系方式
第二十四条 图书馆内设资源建设中心办公室,负责受理文献捐赠和受赠相关事宜。
办公地点:资源建设中心(学院路图书馆105室)
联系电话:010-58908308 / 58908309
联系人:杨老师 / 徐老师
电子邮箱:cupl8308@126.com
寄赠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资源建设中心
邮政编码:100088
本办法由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负责解释。
[1] 1999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公布,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。
[2] 200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,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。
[3] 2010年7月22日新闻出版总署 教育部 新出联〔2010〕13号。
[4] 202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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